专业评聘计划书
一、评审标准
1. 学术水平
学术水平是评聘教师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教师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和质量等方面。
2. 教学水平
教学水平是评聘教师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表现。
3. 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是评聘教师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教师在科研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包括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的情况、教师发表科研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教师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4. 团队合作
团队合作是评聘教师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教师在团队中的协作能力和贡献,包括教师参与团队项目的情况、教师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贡献等。
5. 服务社会
服务社会是评聘教师的重要标准,主要考察教师在社会中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包括教师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情况、教师在社会中的影响力等。
二、评审程序
1. 评审小组的组成
评审小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不少于2/3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
2.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学术成果、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团队合作、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调查和了解,提出初选意见,形成初选结果。
终评:由评审小组对初选合格人员进行评审,对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学术成果、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团队合作、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并提交评审报告。
三、评审结果的公布
1. 评审结果的公布
评审结果应当于评审结束后15日内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评审结果、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的异议方式等。
2. 异议的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形成复核结果,通知异议人。复核结果与评审结果不一致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异议人。
四、组织实施
1. 实施主体
本评审计划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
2. 职责分工
学校应当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评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建立评审工作岗位,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 分工配合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明确分工,将初评、终审工作分别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协调配合,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 经费保障
学校应当为评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
1. 评审工作的保密
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评审工作相关信息。
2. 评审工作的回避
评审人员不得与参加评审的教师有利害关系,不得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不得影响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3. 监督管理
评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