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活动方案模板
一、前言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鉴定的专业水平,根据《房屋鉴定管理办法》和《房屋鉴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房屋鉴定活动方案。
二、活动目的
1. 提高房屋鉴定的专业水平,确保房屋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
2. 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提高房屋使用质量。
三、活动原则
1.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2. 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3. 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四、活动流程
1. 受理阶段:
a. 受理机构应认真阅读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
b. 受理机构应实地查看房屋,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房屋周边环境、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情况。
2. 初查阶段:
a. 受理机构对房屋进行初步检查,查看房屋外观、结构、设备设施等是否存在明显问题。
b. 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了解房屋面积、建筑高度、层数等基本情况。
3. 鉴定阶段:
a. 由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深入鉴定,包括对房屋的历史、结构、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
b. 专家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出具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4. 复核阶段:
a. 受理机构对专家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可靠。
b.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家咨询,了解专家的解释。
5. 出具鉴定报告:
a. 受理机构应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b. 房屋鉴定报告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历史、结构、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房屋存在的问题和价值评估。
五、活动要求
1. 受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看房屋外观、结构、设备设施等是否存在明显问题。
2. 受理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 专家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出具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4. 受理机构应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出具房屋鉴定报告。
六、活动管理
1. 房屋鉴定活动应由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负责。
2. 房屋鉴定机构应按照本活动方案,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3. 房屋鉴定机构应建立房屋鉴定档案,对鉴定的房屋进行编号、登记,并留存备查。
4. 房屋鉴定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活动的规范、公正、公平。
七、附则
本房屋鉴定活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房屋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鉴定的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鉴定的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屋的鉴定活动。
第三条 房屋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国家对房屋鉴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依法成立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鉴定工作。
第二章 房屋鉴定机构
第五条 房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屋鉴定资质,方可从事房屋鉴定业务。
第六条 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熟悉房屋建筑和室内设计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四)有专门的鉴定实验室。
第七条 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
(一)乙级以上资质;
(二)有两名以上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屋鉴定人员。
第三章 房屋鉴定程序
第八条 房屋鉴定业务由房屋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实地勘察、初查,然后由专家进行鉴定,最后出具鉴定结论。
第九条 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房屋鉴定档案,对鉴定的房屋进行编号、登记,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房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收取房屋鉴定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房屋鉴定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初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鉴定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房屋鉴定结论的;
(二)擅自进行房屋鉴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房屋鉴定费用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