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计划书
一、基本信息
1.保险项目:本保险计划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医疗、住院津贴、手术津贴等保险项目。
2.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万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1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10万元,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5万元。
3. 保险期限:本保险计划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1年,疾病身故保险期限为1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期限为3年,住院津贴保险期限为1年,手术津贴保险期限为1年。
4. 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每年3000元,疾病身故保险费为每年5000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为每年4000元,住院津贴保险费为每年2000元,手术津贴保险费为每年1500元。
二、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遭受除外责任以外的导致身故或残废的意外伤害。
(2) 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残缺或烧伤等情况下一次给付。
2.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
(2) 保险金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性给付。
3.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在医院治疗达到规定的医疗费用的80%时,可以获得保险金:
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
重大疾病2: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血管病
重大疾病3:急性肾炎、慢性肾炎、肾衰竭
(2) 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治疗达到规定的医疗费用的80%时给付。
4.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按照医院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的津贴。
(2) 保险金在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给付。
5. 手术津贴保险责任:
(1) 手术津贴指被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手术治疗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手术费用的50%给付。
(2) 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手术治疗期间给付。
三、保险金的使用
1.保险金用于被保险人治疗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2. 保险金在给付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划入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3. 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保险金。
4. 保险金一经给付,不可返还。
四、合同终止
1.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2.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3.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
1.本保险计划所承担的风险及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规定,适用于合同签订日及其后,保险公司有权随时调整。
2.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本保险计划仅作为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