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计划书
民兵计划书,即民兵组织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民兵组织建设,规范民兵组织管理,提高民兵队伍的战斗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组织的民兵组织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民兵组织实行单位编组、区域集中、整编建旅、模块训练、定期轮换等组织形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单位应当成立民兵委员会,明确民兵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章 职责分工
民兵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民兵工作,制定和实施民兵工作计划,落实民兵组织建设任务,督促检查本单位民兵工作。
第五章 训练内容
民兵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训练计划,保证民兵队伍的战斗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单位应当为民兵组织提供经费、设施、场地等保障,确保民兵组织正常活动和发挥作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民兵组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担负战备任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民兵组织建设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民兵组织的经费、设施、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