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随案执行措施
3.1.1 拘传对象
拘传对象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解协议或者裁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和解协议或者裁定的债务的当事人。3.1.2 拘传方式
拘传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3.1.3 拘传程序
拘传应当由两人进行,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当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以及拘传事由和依据。3.2.1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适用于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2.2 取保候审方式
取保候审可以采用监视居住、居住监视等方式。3.2.3 取保候审程序
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3.3.1 监视居住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适用于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3.2 监视居住方式
监视居住可以采用居住监视、活动监视等方式。3.3.3 监视居住程序
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3.4.1 拘留适用对象
拘留适用于犯罪行为及其直接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3.4.2 拘留方式
拘留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3.4.3 拘留程序
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留。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留。
1.实施细则的制定
2. 实施细则的报送
3. 实施细则的效力
3.1.1 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具有法律效力。3.1.2 实施细则的指导性
实施细则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实施细则中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2.1 制定实施细则的机关
实施细则由人民法院院长负责制定。3.2.2 制定实施细则的程序
实施细则应当自制定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3.3.1 报送内容
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3.2 报送方式
实施细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3.4.1 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实施细则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